1.表见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不仅需要其取得被代理人的合法授权,在客观上具备代理权的表象,还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2.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的人员并非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未取得该公司准予其对外签订借款合同的书面授权。出借人作为长期从事商事活动的主体,在与盖章人以该公司名义发生首次交易的情况下,应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尽到更加审慎的注意义务。且其出借资金亦为大额借款,理应对借款公司的基本情况、盖章人是否取得相应授权等做进一步查询、核实,应当要求盖章人提供可证实其有权代表公司签署案涉《借款合同》的授权材料,故出借人在主观上存在一定过失。因此,盖章人的行为既非有权代理,亦不构成表见代理,借款合同对借款公司亦不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