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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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协议

发布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256人看过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并非本村村民,其与该村村民签订的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基于该协议而与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因缺乏合法的前提基础,故亦应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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