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来承办了大量的刑事、民商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擅长的专业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医疗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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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据此,无论涉案协议是否实际签订于双方约定的地点,人民法院均应认定该协议签订地为双方约定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