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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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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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同约定签订地为准

作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24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据此,无论涉案协议是否实际签订于双方约定的地点,人民法院均应认定该协议签订地为双方约定的地点。

电话:13651791125(微信同号)、13853842192(微信同号)。双证律师,专利代理师,本人同时为中级经济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泰安
  • 执业单位: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