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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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同约定签订地为准

发布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394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据此,无论涉案协议是否实际签订于双方约定的地点,人民法院均应认定该协议签订地为双方约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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