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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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三大救济制度之区别联系

发布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7日|分类:法律顾问 |690人看过


1. 三大救济制度的区别。概括而言,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再审程序所针对的对象均是已生效判决、裁定的主文和调解书中处理权利义务关系的结果,其目的在于撤销或改变上述文书的内容,但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执行程序启动前后均有适用的空间,而普通的案外人(与特殊的案外人即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相区别)申请再审仅存在于执行程序启动之后;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普通程序,案外人再审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此外,二者在程序的启动时间、启动前提等方面也存在诸多细节的不同。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及再审程序的本质不同,执行异议之诉针对的对象是执行标的物,其目的在于保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所享有权利的“优先性”,并以此为由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但此种排除与生效裁判本身并无关系。


2. 三大救济制度的联系。如上文所述,以程序涉及的对象而言,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存在重合之处,当事人时常需要在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程序之间作出选择,且选择之后就难以再改变。就案外人申请再审与执行异议之诉而言,其有时会同时依附在执行异议程序之上,具体言之,在执行程序之中,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之后,如果案外人的异议针对的是执行依据本身即生效的裁判文书,则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再审,如与原裁判文书无关,则当事人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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