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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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后质权变化

发布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7日|分类:抵押担保 |1479人看过


1、名称


对于究竟应当将有关质权的合同称之为质押合同还是质权合同,有一个认识上的变化,最早的《担保法》称之为质押合同,《物权法》修改为质权合同,《民法典》沿袭了《担保法》的称谓,称之为质押合同。理由是质权是物权,合同是债权,质权合同究竟是在谈论物权,还是想说债权,并不明了。因此为了明确区分,将设定质权这一物权关系的债权债务行为,称之为质押合同,更为妥当。


2、流质


流质问题已经在谈论流押时有所涉及,所以有关此部分的内容,以前面论述为准。


3、权利质权的范围


对于权利质权的范围(六),以前的《担保法》将其限定在应收账款之范围。实践当中,常常被解释为现有的应收账款,本次《民法典》考虑到商事行为的复杂性以及商人的创造性,增加了“现有的和将有的应收账款”之内容,拓展了应收账款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之范围。


4、具体登记机构被删,为统一登记预留空间


《物权法》对质权的登记,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不同的标的,由不同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但多头登记不仅被法学界诟病已久,也长时间的困扰着法律实践中的人们。《物权法》修改时,已针对抵押部分进行了调整,但质权的多头登记规定仍然存在。为统一立法,本次《民法典》对此内容予以删除。但删除并不意味制度上的废除,而是为未来从制度上设置统一的登记机关预留立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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