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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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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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尚未实际支付时必要损失的认定

发布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527人看过


1.原告虽尚未实际支付律师费,但是,律师事务所已委派律师参加该原告作为委托人的诉讼活动,且已向其开具律师费发票,故该原告依法负有依照《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的合同义务。换言之,该律师费属于原告必然发生的损失,仅是依据合同约定,该等律师费的付款时间尚未届至。故法院判决认定义务人应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处理结果并无不当。2.当事人有权以有利于自身权益的诉因行使诉权,但是,法律亦同样予以明确规定,任何人行使权利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简言之,司法救济途径理应成为匡扶正义之终极手段,不应成为权利滥用之不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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