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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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查封与正式查封

发布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5日|分类:房产纠纷 |930人看过


预查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十五条。根据该规定,预查封是对被执行人已购买并办理预售登记备案,但尚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备案,在将来可能会取得权属证书的不动产进行的司法限制措施,是对被执行人的物权期待权和对开发商的债权采取的限制性措施。尽管该《通知》第十八条规定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但无论从《通知》的效力等级还是规则内涵,都不宜简单的认定预查封完全等同于正式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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