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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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工伤48小时的起算时间点

发布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0年05月31日|分类:私人律师 |515人看过

  关于“48小时”的起算时间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中明确:“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通常情况下,如无相反证据证明,一般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等材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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