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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士栋律师
执业资质:1310120**********
执业机构: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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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7日|分类:人身损害 |412人看过
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如果共饮者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则存在客观上的过失,应当对其他共饮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这种责任又是有限的,因为共饮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够取代饮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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