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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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的两种情形

发布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9日|分类:债权债务 |444人看过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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