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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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并不必然导致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发布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261人看过


离婚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法定条件,离婚后户口未迁出,仍然在夫家所在地的,并不丧失所在村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只要继续尽村民的义务,就应当享有与该村村民同等的权利。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村规民约、规章制度、财产分配方案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有效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男女平等、村民平权等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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