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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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瑕疵无法区分的责任认定

发布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7日|分类:工程建筑 |574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不予支持”。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精神,发包方在没有对施工方已完工程进行验收的情况下继续安排施工,造成工程质量如果存在瑕疵无法区分责任主体的可能,发包方的行为应当视同擅自使用工程,其关于工程质量瑕疵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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