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机关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国家公诉权的减让,实现公诉权由检察机关“一手遮天”向检察机关与当事人、辩护律师协商型的转变。检察机关基于帮助被告人认罪、悔罪,修复社会关系的目的和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协商案件处理意见和量刑意见。但在法律的范围内寻求最合适的处理方式《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不是检察机关对被告人作出的保证和誓言,若遇到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时,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调整认罪认罚工作,比如重新签署《具结书》,又或是撕毁《具结书》。
2、被告人获得认罪认罚从宽的权利保障以及反悔的代价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若检察机关根据审定的事实和情节提出的量刑建议未获得法院支持,那么检察机关有权被告知理由和依据,并获得调整量刑建议、修正《具结书》的机会。若检察机关不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那么会导致检察机关与被告人、辩护律师签署的《具结书》无效,法院应当就新的审定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辩护律师释法说理,重新制作《具结书》,若能够促成被告人重新认罪认罚,那么在刑罚上仍应予以从宽处理。
若被告人已签署《具结书》,因非自愿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违背《具结书》协商内容,无正当理由上诉的,检察机关可提起抗诉,不再按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