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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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效力

发布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421人看过


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协议,因该协议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民事行为,应当对协议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协议的约定并不排除子女在必要时向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主张权利,该“必要时”应考虑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有无恶化,子女的实际需要有无增加,客观的市场通胀因素以及另一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只有在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无法满足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所需而另一方又有给付能力时,才能在合理范围内支持未成年子女要求抚养费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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