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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墩难求,手动实现“冰墩墩”自由是否构成侵权?

作者:罗慧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1次举报

北京冬奥会正如火如荼地进行,要说本届冬奥会的顶流,除了火出圈的滑雪少女,非冬奥吉祥物“冰墩墩”莫属了。由于“冰墩墩”周边产品过度火爆,出现了“一墩难求”的盛况,北京冬奥会官方旗舰店的“冰墩墩”创意玩偶全部售罄,于是有人打起了高价倒卖“冰墩墩”的歪主意。近日,北京东城警方通报了一起高价倒卖冰墩墩非法牟利的违法事件,警方对3名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那么问题来了,官方的冰墩墩买不到,我自己自制还不行吗?于是神通广大的网友们脑洞大开,各种DIY的“冰墩墩”横空出世,手绘版、毛线版、剪纸版、橡皮泥版…

一、“冰墩墩”IP的知识产权权属

我们要讨论擅自使用“冰墩墩”形象是否侵权,首先要搞清楚“冰

墩墩”的权利人是谁,其具体享有何种知识产权。根据《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和冬残奥会吉祥物的公告》,北京冬奥组委作为冰墩墩形象的著作权人,已将冰墩墩、雪容融形象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已就吉祥物的形象和名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还将吉祥物的形象和名称作为奥林匹克标志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公告。

从目前官方公布的消息和知识产权网站查询到的情况,北京冬奥组委已经将“冰墩墩”IP进行了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首先,在标志物、招牌、印刷品、文具等类别上申请了四件外观专利专利;其次,申请了45件“冰墩墩”全类商标。45件“BING DWEN DWEN”全类商标,45件冰墩墩三维商标;再次,以奥林匹克标志的方式将冰墩墩的中英文名及平面形象进行了再次保护。

二、网友自制的“冰墩墩”是否构成侵权

“冰墩墩”形象显然构成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北京冬奥会组委会作为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对该作品的使用,包括开发、传播和销售表现该作品的相关衍生品的行为。

那么网友自制的“冰墩墩”是否涉嫌侵犯北京冬奥组委的著作权呢?《著作权法》24条对著作权的权利进行了相应限制,如果网友自制冰墩墩仅是作为个人欣赏目的的使用,没有对冰墩墩进行恶搞等行为,不存在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的规定,该种使用方式属于非商业目的合理使用,一般不构成侵权。

三、免费制作、传播冰墩墩表情包是否侵权

由于“冰墩墩”可爱呆萌形象,不乏有网友将“冰墩墩”形象制作成为表情包进行免费传播,此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著作权的侵权判定并不以营利作为侵权构成要件,如果网友擅自将“冰墩墩”形象做成类似表情包的图案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即使未收取任何费用,只要该行为未经组委会许可,则也属于侵权行为,涉嫌侵犯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

四、生产、销售山寨冰墩墩的法律责任

人人都渴望拥有一只可爱呆萌的冰墩墩,自然就有人从“冰墩墩”的爆火中嗅到了一丝“商机”,想要生产销售冰墩墩盗版周边牟利。生产、销售冰墩墩盗版周边属于违法侵权行为,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冰墩墩名称及形象享有商标权、著作权、外观专利权、并属于奥林匹克标志,如果未经许可复制使用奥运标志和涉奥作品,将触犯《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些不法分子企图生产销售山寨的冰墩墩周边产品牟利,则构成民事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将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还可能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专利罪等犯罪行为,面临牢狱之灾。

罗慧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事务工作经验,专注于知识产权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领域;从业期间,承办过多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64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