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龙兵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13日 4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上诉人苏某因与被上诉人荆州市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8)鄂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的工程量、工程造价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一审中,苏某就案涉工程造价申请鉴定,因其未支付鉴定费用,致使鉴定未能进行。现苏某在二审中再次申请鉴定,为查清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本案,本院认为确有必要进行鉴定,故本案应发回重审。
【二审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8)鄂xx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苏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92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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