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冯莉律师
执业资质:1330120**********
执业机构: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程建筑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冯莉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591人看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