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根据第十条的规定,对同居期间所得适用的一般分割原则中主要针对两种情况:
(一)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
(二)共同购置的财产。
因此,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分割问题应当区分财产来源:
1、个人工资、经营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所得。这类财产在婚姻关系中原则上属于共同共有,而在同居关系中原则上归本人所有。
2、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这类财产应当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法院通常会根据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