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后,施工单位又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不具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条件的实际施工人包括包工头,这是当前建筑行业的普遍现象。
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也就是说,因包工头不具有合法的劳动用工资格和经营资格,应追溯到具有合法劳动用工资格的用人单位,如总承包单位、合法分包单位、劳务作业承包单位等,认定他们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并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很多农民工往往只知道是给包工头干活,而不知道包工头到底是给哪个单位干活,这就需要平时注意收集相应证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