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
这种情况一般在出资人子女欠缺购房资格时发生,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父母出资时书面约定或声明该出资是赠予自己子女一方的。
婚后双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若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
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