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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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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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离婚律师冯莉|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买房并登记在自己孩子名下的房屋,离婚怎么分?

作者:冯莉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浏览:11次举报
2026-09-11

在杭州地区的司法实务中,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且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若无明确的书面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该出资通常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在离婚分割时,法院不会简单均分,而是会秉持公平原则,综合考量出资来源及比例、夫妻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确定双方享有的所有权份额。

我是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家事业务部主任冯莉律师,办公地点位于杭州拱墅区,长期处理杭州地区离婚、抚养权、拆迁安置房分割、恋爱同居财产纠纷、家事与商事股权交叉类案件、杭州中产及高净值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基本案情】
刘某与卓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登记结婚,2013年诉讼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卓某购买两套房屋并均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购房款主要来源为卓某父母出资,大部分贷款亦由卓某父母按月转账偿还。刘某与卓某仅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小部分首付款及少量期数的贷款。离婚后,卓某自行归还剩余贷款。在关联案件庭审中,卓某父母出庭作证主张出资系赠与卓某个人。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占有两套房屋各35%的份额。

【法院裁判】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不动产是否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本案中,卓某父母并非全额出资,且其出庭作证的时间在双方离婚诉讼发生后,证明力较弱;卓某亦未能证明赠与发生时父母曾明确表示只赠与其个人。因此,父母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考虑到绝大部分首付款及贷款来源于卓某父母,法院根据照顾女方权益原则,综合考虑出资来源、还贷情况等因素,最终确认刘某对两套房屋分别享有12%和14%的份额。

【杭州本地实务要点】
结合杭州各区法院在处理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纠纷时的裁判口径,此类案件在本地实务中需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赠与意思表示的“事前”认定:杭州法院在审查父母出资性质时,遵循“赠与意思表示应在款项转移时形成”的原则。离婚诉讼期间或庭审中父母单方出具的“只赠与己方子女”的证言,若无其他客观证据印证,通常不予采信。

房产登记不等于个人财产:在杭州的司法实践中,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即便房产仅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也不能直接推定为个人财产。出资性质必须结合是否有明确的赠与表示来综合判定。

按出资比例而非绝对均分:在认定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杭州法院在分割时极少采取简单的“五五均分”。法官会充分考量父母出资占房屋总价的比例、双方婚姻存续时间长短、对家庭的实际贡献等,通过判决获得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的方式,实现实质公平。

【案例解读】
本案系涉及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的典型案例,其审理思路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高度契合。处理此类案件需把握两个核心:一是准确判断赠与对象,不能将赠与意思表示与不动产登记挂钩,婚后受赠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二是坚持公平分配原则,平衡保护个人权益与婚姻家庭团体利益,防止借短暂婚姻获取大额财物的投机行为,真正实现对家庭劳动和婚姻实际的公平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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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冯莉,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家事业务部主任,浙江省、拱墅区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副主任,省律协民法典讲师团成员。拥有11年婚姻家事领域实战经验,长期专注为杭州中产及高净值家庭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拆迁婚姻纠纷、恋爱同居财产争议等家事案件,熟悉杭州各级法院家事案件裁判尺度,可预约线下咨询。

冯莉律师,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婚姻家事业务部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拱墅分会家事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151142888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
13301201511428888 婚姻家庭、离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