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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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躲避抚养放弃继承,这种算计行不通!

作者:冯莉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浏览:101次举报
2026-08-10

离婚后可以不付抚养费吗?继承权能不能成为逃避法定义务的"挡箭牌"?现实中,有人一边长期拖欠子女抚养费,一边主动放弃本可继承的遗产,试图让财产"凭空消失",以此规避抚养责任。这样的"小算盘"能否钻法律的空子?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继承权行使边界的案件,判决确认父亲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作为杭州婚姻家事律师冯莉,我将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为您深度解析"放弃继承"与"法定抚养义务"之间的法律边界。

一、案情回顾:拖欠抚养费,却主动放弃亡父遗产

2016年5月,蒋先生与梁女士登记结婚,同年11月,儿子小宸出生。然而新生命的到来并未让这个家庭变得温馨和谐,反而因经济负担加重和育儿分歧,夫妻矛盾日益激化。小宸出生仅11天后,梁女士便带着孩子搬离住处返回老家,开始了与蒋先生长达9个月的分居生活。其间,蒋先生从未探望,也未承担任何抚养费用。

2017年9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小宸由梁女士直接抚养,蒋先生自2016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小宸年满18周岁。二审维持原判。

然而判决生效后,蒋先生始终未主动履行义务。梁女士于2018年2月申请强制执行,因未查到财产线索未能执行到款项。随着小宸日渐长大,生活开销不断增加,加之梁女士本人有二级视力残疾,只能靠打零工维持生计。2023年9月,梁女士再次申请强制执行,虽执行到位5800余元,但相较多年拖欠的抚养费,无异于杯水车薪。

僵局之下,梁女士想起一个关键线索:蒋先生的父亲于2016年11月去世,名下有一套位于浦东新区的房屋,后以210万元价格出售。按理蒋先生可通过继承获得部分房产份额,足以覆盖拖欠的抚养费。但经申请调查令核实,蒋先生早在2017年11月就办理了遗产继承公证,与其母亲共同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房产份额全部由蒋先生的姐姐一人继承。

梁女士认为,蒋先生在明知负有抚养费支付义务且长期未履行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继承遗产,存在明显逃避法定义务的恶意,严重侵害了小宸的合法权益。遂作为小宸的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蒋先生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蒋先生则辩称,继承权是公民的法定权利,其放弃继承系真实意思表示,且办理了公证手续,程序合法有效。此外,放弃继承时他仍有稳定工作和收入,具备支付能力,后来失业是无法预见的状况,不能以此认定存在恶意。

二、法院裁判:放弃继承行为无效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确认蒋先生放弃继承权行为无效的判决。法院的裁判逻辑主要基于以下三点:

法律明确规定:放弃继承不得损害法定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因个人意愿而免除。

放弃行为与不能履行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蒋先生自2016年12月起便未支付过任何抚养费用,法院判决确定抚养费义务后,其后续处分自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就必须受到是否影响法定义务履行的审查。蒋先生在明知长期拖欠抚养费且已被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仍于2017年11月公证放弃继承,主动放弃了本可用于履行抚养义务的遗产份额。加之其放弃继承后不久便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至今无业,进一步丧失了稳定的履行能力,客观上直接导致其不能履行对小宸的法定抚养义务。

主观上存在规避法定义务的恶意
法院通过全面审查蒋先生名下财产变动的时间线,发现其在离婚判决生效后短期内放弃继承的行为,明显具有规避法定义务的主观意图。其放弃继承的行为直接影响了其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能力,已明显损害了小宸的利益。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蒋先生放弃继承其父亲房屋产权份额的行为无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三、法官说法与律师提示:关键点解析

针对此类"以放弃继承逃避抚养义务"的案件,法院在审理时有着明确的审查标准,以下几点值得大家重点关注。

抚养义务优先于继承权的财产处分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知识点。继承权虽然是公民的民事权利,继承人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放弃,但该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要求,不能被用作逃避法定义务的"工具"。当父母的继承权与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查放弃继承效力的三项要素
法院在判断放弃继承行为是否有效时,会着重审查三个关键点:
一是行为人是否存在明确且未履行的法定义务;二是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与其无法履行该义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是行为人是否存在规避法定义务的主观意图。本案中,蒋先生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三项要素,因此被认定为无效。

"形式合法"不能掩盖"实质违法"
蒋先生虽然办理了公证手续,程序上看似合法,但法院穿透了财产处分的表象,直击行为本质——任何试图以形式合法的权利行使来掩盖实质违法目的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格审视和否定评判。

放弃继承被认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放弃继承行为被确认无效后,蒋先生本应继承的房产份额恢复为其责任财产,可用于履行对小宸的抚养费支付义务。这意味着,此前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搁浅的强制执行程序,有了重新启动的基础。

注意区分"法定义务"与"一般债务"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司法解释中"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行为无效"所指的"法定义务",主要针对的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等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强制性义务。如果是一般民事债务的债权人主张权利,法院的审查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四、结语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律不容妥协的底线,不因离婚而消灭,不因财产多寡而打折。任何试图通过转移、隐匿或放弃财产来规避这一义务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更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如果您在追索抚养费的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恶意转移、放弃财产等行为,请务必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个人简介】
冯莉律师,拥有11年婚姻家事领域实战经验,是杭州本地少有的具备"法律+心理学"双重背景的复合型专家。作为一名二胎妈妈,她不仅精通法律条文,更深谙婚姻家庭中的情感博弈与人性冷暖,更好的争取抚养权和保护孩子。
她长期专注于为杭州中产及高净值家庭提供有温度、可落地的家事法律服务。凭借对杭州各级法院裁判尺度的精准把握,以及在复杂财产分割(房产、股权、拆迁安置、转移财产)领域的深厚造诣,冯莉律师擅长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情绪疏导与亲情修复,致力于实现"案结事了"的最佳效果。

冯莉律师,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婚姻家事业务部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拱墅分会家事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151142888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
13301201511428888 婚姻家庭、离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