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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玉玺|时间:2020年07月22日|2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刑检刑诉〔20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及其指定辩护人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30日20时52分许,被告人刘X驾驶鄂C×××××号小型客车沿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剑河一路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王家院平桥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拦停检查。民警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检测出刘X体内乙醇含量值为102mg/l00ml。后带其前往太和医院武当山分院提取血液样本送检。2019年9月2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刘X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5.25mg/l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徐某、刘X的证言、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2019]第31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现场照片、视听资料、湖北省罚没收入票据(2018N0:000XXXX9377)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加之本案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被告人刘X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刘X的辩护人刘XX提出“被告人刘X是初犯、无前科,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刘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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