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亚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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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出了交通事故,该如何担责

作者:陈亚坤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64次举报
2024-01-15

  “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生活中“好意同乘”的行为无处不在。

  乐善好施、助人为乐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值得社会倡导。无偿帮助并非免责的理由,驾驶人对搭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保障义务,在驾驶全程中应审慎注意,保护好自己及乘车人的生命健康安全。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不具备驾驶资格或有不得驾驶车辆的违法驾驶人免费搭乘他人等严重过错,不能减轻责任。机动车基于经营目的而提供无偿搭车的,如酒店、超市为促进经营提供免费班车,不属于“好意同乘”。对于出租车、滴滴快车等从事运营的机动车,即使乘客无偿搭乘也不减轻其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律师补充:

  “好意同乘”虽然值得提倡和鼓励,但无论是驾驶人还是乘车人,都应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对于被搭乘人来说,要始终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别让自己的好心办了坏事;对搭乘人来说,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尽可能做到谨慎注意。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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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亚坤律师,安徽文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法律和理工科双重教育背景,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文奇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5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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