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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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的房屋被卖掉后,承租方是否能够继续租赁房屋?

发布者:李世英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2日 1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承租方常熟市某模具锻造厂向出租方常熟市机械设备厂租赁厂房,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五年,出租方将厂房交付给承租人使用。2017年12月,出租方将涉案厂房卖给第三方常熟市电子有限公司自此,承租方未向出租方或第三方交纳房租。2018年2月,第三方起诉承租方要求支付拖欠房租(另案诉讼),2018年3月,承租方以出租方和第三人侵害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为由提起诉讼,即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庭审中,被告一常熟市机械设备厂出租方提交了在房屋出售前,被告负责人与原告负责人的聊天记录,证明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在合理期限内原告未明确表示购买涉案厂房。被告二常熟市电子有限公司第三方答辩其未侵犯原告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并提交了其与被告一签订的《厂房买卖合同》,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厂房买卖合同签订后,被告一将其与原告的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一并转让给被告二,被告二有权收取涉案厂房的租金。

后,原告撤诉。

 

律师意见:

本案中原告最终撤诉是可能是因为其诉请事实和证据都有所欠缺,败诉风险极高,也可能是原告的一种诉讼策略,我们不去过多评判。但就本案涉及到的法律依据,本律师在此做一个简单解释。

在本案诉讼中,主要涉及到租赁合同关系中的一个常见问题:“租赁的房屋被卖掉后,承租方是否能够继续租赁房屋?租金应向谁支付?”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买卖不破租赁”,即:如果租赁的房子被出租方卖掉了,未经出租方(也是出售方)、承租方、买受人三方协商一致,买受方无权单方解除或终止出租方(也是出售方)与承租方的租赁合同关系,不能强制要求承租人搬离或者腾房。至于承租方是继续向出租方支付房租还是向买受人支付房租,则要结合三方的意向及协商情况判断,一般来说,原出租方(也是出售方)与买受方会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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