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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时应当审查律师执业资格

发布者:李世英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17日 53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为保证合同纠纷的二审阶段,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市某公司委托本律师起诉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要求被告支付348000元。一审原告胜诉,法院判决被告陆某某向原告支付34800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陆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涉款项起源于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委托代理法律服务:2014年11月,苏州市某公司委托苏州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陆某某,由陆某某代理其公司起诉宜昌某公司追讨货款33万余元,但未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陆某某于2014年12月9日向苏州市某公司收取了11800元的诉讼费用。在2015年3月17日陆某某向苏州市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就苏州市某公司与宜昌某有限公司一案已执行完结,法院将于当日将全款348000元退入苏州市某公司账户,于2015年3月18日陆某某又向苏州市某公司承诺该款于一周内全部退入苏州市某公司账上,但苏州市某公司一直未收到款项,陆某某又于2015年4月10日向苏州市某公司出具欠条,承诺在2015年4月13日如348000元未到苏州市某公司账户,则由陆某某直接支付给予苏州市某公司全部款项。实际上,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6月间,法院并无苏州市某有限公司诉宜昌某公司的案件。也就是说,陆某某以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接受苏州市某公司的委托后,并未履行其代理义务,未向法院起诉,陆某某所称立案、结案、执行等均系其个人杜撰并伪造法院相关法律文书。


律师意见

本案作为保证合同纠纷并不复杂,本律师之所以公开该案例,目的在于提醒各位当事人,需要法律服务时请委托合法的、有律师执业证的律师,注意核查律师的执业资格,以免遇到不正规的所谓法律服务人员,不仅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反而落入另一个圈套,遭受更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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