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世英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05日 3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苏州某货运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原籍阜宁县农民,伤残赔偿金按农村标准计算。为证明原告经常居住地为苏州市,应按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本律师调取了原告在苏州市的居住记录、租房合同等证据,最终法院认为原告在苏州市长期居住,以非农业收入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被告的辩解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信。判决按照城镇标准支付伤残赔偿金。
? 律师意见:
在人身损害(包括交通事故)纠纷中,伤残赔偿金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和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的金额相差甚远(2018年江苏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200元,2018年江苏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45元)。如果受伤者为农村户籍,但在城镇工作和连续居住满一年者,如果有以下证据,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1、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暂住证、公安机关居住信息、居住明细等;
2、劳动合同、社保缴费明细、工资发放记录等;
3、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
4、电话卡、小孩接送卡等实名制几名卡;
5、其他任何能够证明在城镇居住满一年的证据。
友情提醒:
律师提醒进城务工的农村户籍人员或者随同亲属进城生活的农村户籍人员,建议尽量保存好前述相关证据,尽量办理居住证并每年刷新,以防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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