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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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需要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目的

发布者:李世英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06日 8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简述:

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XX公司为XX公司公司提供商业模式辅导及策划,XX公司支付服务费用30万余元。合同履行过程中,XX公司支付第一期款10万元,后续款项未付。XX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部分服务。XX公司认为XX公司曾承诺将帮助其实现盈利300万元,现XX公司的服务未实现该盈利目标,遂要求解约并退款。

本律师代理XX公司分析案情后,认真梳理了合同约定事项及XX公司已提供的服务内容,发现合同内容及履行过程中,双方均未明确约定XX公司将帮助XX公司实现盈利300万元的目的,因此XX公司无权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解除合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XX公司的诉请。

二、律师说法:

合同目的对于合同各方都具有重要意义,但如果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相应内容作为合同目的,那么当事人所认为的“合同目的”并不能作为具有法律意义的合同目的。

本案中,XX公司基于XX公司的辅导计划未实现盈利300万元的目标主张解除合同,其前提应当是双方有300万元盈利目标的约定,但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看,双方并未明确约定XX公司负有使XX公司实现300万元盈利的合同义务,因此XX公司以XX公司的辅导计划为实现盈利300万约定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款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XX公司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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