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5月28日被告吴某驾驶苏E×××××小型轿车与原告吴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原告吴某受伤、车辆损坏。受伤后吴某被送就医,进行手术,截止到2015年7月底,吴某已支出医药费六万余元,来苏务工的吴某一家经济条件一般,面对后续巨额的治疗费,吴某不知如何是好。
本律师了解了吴某的情况后,建议吴某可以就已发生的医药费先行起诉,本判决书生效后,吴某收到了保险公司理赔的六万元医药费。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最重要的就是就医治疗,如果受伤者经济状况无法承受医药费,一般可以有几种方法:
1、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需满足一定条件);
2、申请肇事机动车一方的保险公司和肇事驾驶员、车主垫付(需要保险公司和肇事驾驶员、车主自愿垫付,因他们没有先垫付的义务,只有治疗结束后理赔的义务);
3、自己筹借。
4、如果已产生部分医药费,可先行起诉医药费(如本案案例)。
需要说明的是,肇事机动车一方的保险公司和肇事驾驶员、车主对于事故的理赔是在受伤者治疗终结后,以上三方并没有先垫付的法律义务,因此,如果以上三方不愿意垫付也是正常合理的(虽然受伤者可能从心理上、道义上不能接受),此时受伤者及其家属应当寻求其他三种途径,即使是向周围亲友筹借,也一定要先治病,切勿认为“保险公司、肇事司机、车主不帮我付医药费,那我就不治了”,须知身体是自己的,自己放弃治疗最终受病痛折磨的是自己。治疗终结后,受伤者可以向以上三方主张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