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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不交社保,员工可以主张哪些经济补偿?

发布者:李世英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2日 20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简述:

武某于2019年7月入职苏州某公司,在其工作的一年多时间里,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交社保。期间,武某多次催促公司为其缴纳社保,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2020年8月,武某委托本律师提起劳动仲裁。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一方面,提起劳动仲裁,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以未交社保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另一方面,指导武某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公司补缴社保。

最终,公司在权衡利弊后,与我方达成调解,武某拿到各项补偿合计9万余元。

二、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保,如未履行,则应依法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

法律依据为: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一事,有的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是由于员工自己不愿意签合同(可能基于岗位流动性大、员工是外地务工人员、工作期限短之类的考虑),于是公司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应当承担二倍工资。事实上,这一情况法律法规规定了明确的应对措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如果员工不愿意签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后解除双方关系,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司法实务中,如果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自己已经书面通知员工签合同、因员工不签用人单位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则仍然是要支付二倍工资的。

关于未交社保一事,有的用人单位主张员工自己不愿意交社保,于是就没有交社保,并且员工签字确认不要求公司缴纳社保。有的公司会将社保部分以补贴形式发放给员工,有的公司没有发放补贴。实际上,缴纳社保是国家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是用人单位必须要缴纳的,未交社保的约定或员工明确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由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依然要为员工补缴社保(补缴基数一般高于正常缴费基数),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江苏地区目前支持,其他各省规定不同),已发放的社保补贴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员工返还。

综上,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切勿有侥幸心理,一旦员工以此为由申请劳动仲裁或向社保部门投诉,公司将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时间成本、应诉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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