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英律师 08:30-20:30
李世英律师
苏州法院公益律师、苏州广电总台嘉宾律师
13812608984
咨询时间:08:30-20:30 服务地区

买房目的实现不了,能否解除合同?

发布者:李世英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2日 4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v案例简述:

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原告陈述其买房的目的是为子女入学房屋所属学区(但合同中未写明学区入学目的)。原告支付定金后,卖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交过户资料,因卖方迟延履行过户义务,导致买方(原告)子女无法入学,原告欲解除合同,卖方不同意解除。

最终,通过本律师及时向卖方和房屋中介结构发送《律师函》、起诉等途径,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 v律师说法:

合同目的对于合同各方主体都至关重要,一旦没有在合同中明确合同目的,在履行过程中,即使出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相关情形,要解除合同的难度较大,需要颇费周折及经济代价。

因此,建议在签订合同前及签订合同时,及时聘请专业律师提前做好风险防控,纠纷发生后要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最大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世英律师 已认证
  •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
    • 13812608984
    •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11次 (优于92.0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9次 (优于94.1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6200分 (优于98.1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45篇 (优于99.72%的律师)

    版权所有:李世英律师IP属地:江苏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56327 昨日访问量:30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