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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房装修实际价值明显低于约定价值的减价原则

发布者:周盼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775人看过


减价责任与装修差价损失。对装修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因欺诈、重大误解等原因导致装修实际价值明显低于约定装修价格的违约责任,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减少房屋装修部分价款的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当事人有明确约定,买受人在约定责任方式之外要求出卖人承担减少装修价款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出卖人同意的除外。


买受人可以选择接受装修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范围,对不接受的部分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的,应予支持,但计算装修差价损失时修复部分的贬损价值不应重复计算。


减少装修价款,一般以维持合同约定交易条件均衡性为原则按“同比降低”规则核算具体数额。具体方法为,以房屋交付条件成就买受人应当受领为评估时点,以房屋所在地房屋装修市场价格为基准,对实际装修价格和约定装修价格进行评估,实际装修估价与约定装修估价比例的差额与装修部分销售价格的乘积,即为减少装修价款的数额,计算公式为(1-实际装修估价/约定装修估价)×装修价格。


房屋装修中存在欺诈情形,或者约定装修价格组成不能确定无法评估的,减少装修价款的数额,依据约定装修价格与实际装修评估价格的差额按照公平原则予以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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