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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变更子女姓名的处理原则

发布者:周盼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321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1981年《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指出,离婚后未征得对方同意,单方改变孩子姓名的做法是不当的。2002521日《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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