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印章的三个核心风险:
一、公司不能对同一印章的效力在不同的交易或诉讼中做不同选择。只要公司在某一场合使用过(承认其效力),则该印章在另一交易中的使用均应有效(不论该公章是否系他人私刻甚至伪造、是否进行工商备案)。
二、公司印章最好具有唯一性。有些公司多达三十多个合同章,堆在一起非常壮观。印章不唯一的风险巨大。最高法院认为:公司印章不止一枚,难以有效识别印章是否为公安局备案登记的印章。如果公司对外用章不具有唯一性,不得主张使用公司“伪造印章”对外签订的合同对公司没有约束力。
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及表见代理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交易相对人并无审查签订合同所用印章是否为真实的义务。
裁判要旨
公司知晓伪造公章的存在、使用而未采取措施防止相对人的利益损害,且在另案中认可其效力的,则使用该公章签订的合同对公司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