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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又遇到新问题了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5日|分类:法律顾问 |408人看过


1.尴尬的离婚标准  

       在离婚自由度的贡献上,1980年的婚姻法算是居功甚伟。
  在那之前,司法实践中长期奉行的是“正当理由”的离婚标准,现在流行的第三者插足、喜新厌旧等,并不构成所谓的正当理由,无论夫妻感情如何,均不准予离婚。
  36年前的婚姻法确立了“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标准,这种转变当时得到了实务和理论界的大加赞赏,但却在后来引发了尴尬的实务难题。
  事实上,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对于感情这种纯粹主观精神上的体验和感受,都是非常难以把握的。“而且进入到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出于防卫、求胜或报复心理,往往也很难对感情状况作出理性、客观、真实的描述,这进一步增加了判断的难度。”
  林建军教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由于上述标准过于模糊,审判实务中,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则“首次起诉不判离”的比重较大。“当该做法不断重复使用时,意味着首次起诉不判离已规则化、制度化,成为替代感情破裂模糊标准的有效工具。”这种司法实践中的做法长期以来招致了理论界的批评。
  “但实际上,我们更应该反思的是现行法律和理论本身。”林建军教授认为,法院采取“首次起诉不判离”,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的关键原因在于我国离婚法定标准本身不够科学和客观,导致实践难于把握无所适从,当现有规则难以为审判实践提供有效的法律供给,感情本身又非常主观模糊、隐秘时,法院不得不审慎地创制更安全可行的规则。
  调研中还发现,婚姻法对于所谓感情破裂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也并不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在78.6%的判决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主张的离婚原因并不在这四项法定情形中。在法院认定的离婚原因中,四项法定情形所占的比例更低,粗略估计可能不足30%。此次调研发现,法院认定最多的离婚原因是经常争吵,其次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报告》建议,以婚姻关系破裂标准替代感情破裂标准,使离婚法的调整对象走出人的情感和精神生活的误区,调整更为客观的婚姻或夫妻关系,使离婚标准更具客观性、科学性。

2.财产分割的难题 

       正如备受关注的王宝强婚变案一样,在狗血的出轨、第三者插足的喧嚣过后,王宝强的上亿身家如何分配最终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在大部分的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也是整个诉讼活动的一个核心关键点。
  “在许多案件中,共同财产的分割甚至成为决定夫妻双方是‘和平分手’还是‘反目成仇’的关键。”林建军教授说。
  调研发现,价值越大的财产争议越大,涉房屋类案件当事人矛盾激烈难调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新类型的财产分割案件,例如知识产权和淘宝网店、游戏账号等虚拟财产的分割主张;涉基金类的财产案件数量明显出现大幅增长。
  《报告》指出,涉及财产分割的立法比较分散,出现矛盾冲突的情况比较常见,关于新类型财产的分割存在立法空白,而且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考量因素的规定过于原则。
  据介绍,外国法院对离婚财产分割的考虑因素是比较全面的,包括了财产的来源、对婚姻财产所作的贡献、婚姻持续时间长短、婚姻期间的生活标准及离婚对生活标准的影响程度、抚养照顾子女的情况、身体状况、就业与谋生能力、是否有挥霍浪费隐藏转移婚姻财产等不当行为,等等。
  课题组成员、西北政法大学婚姻法学者郝佳认为,某种意义上,立法是有一定滞后性的。“2000年,我上大学时,大家还在研究游戏装备是不是财产,现在这根本不是问题;那时还在研究单位公房离婚时怎么分,才过了几年,这个话题就过时了,因为我们现在碰到更多的是贷款购房的问题。”
  如今,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家庭信托等新问题层出不穷,这在30年前的立法中是不可能考虑的到的,日新月异的社会现实是促成立法变革的重要因素,郝佳说。
《报告》建议,针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比如虚拟财产的立法,汽车限号政策导致的分割难题应对等;同时完善夫妻财产分割的考量因素。

3.离婚救济适用堪忧

  什么情况下能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按照现行法的规定,有存在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重婚4种情形。
  调研显示,10年的1000起案件中,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仅有17.3%,最终被法院认定的只有十分之一。
  当事人真正提出具体赔偿要求后,被法院支持的几率也很低,在具体提出赔偿要求的60起案件中,只有15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在实践中操作难度最大的是举证问题。
  “这样低的认定率和支持率,使得当事人对此种救济方式感到无力与无助。”《报告》指出。
  10年来,涉及经济帮助的案件只有3.3%,主要集中在患病、无住房和无收入来源三方面,当事人提出经济帮助要求后,法院的支持率较高,约为89.3%。
  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案例在10年中极少,只有千分之一,而且此案还并非纯粹对家务劳动提出补偿要求,而是基于家庭暴力的存在同时提出了损害赔偿和家务补偿。
  这与2003年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在北京、哈尔滨、厦门的抽样调查结果以及2008年国家社科基金一个项目在北京、上海、哈尔滨调查的结果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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