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单”也称“跳中介”,是指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行为。
此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对“禁止跳单”作出了明文规定。
什么情况下可判定为“跳单”?
典型案例:轻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舟公司”)与杜川居间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杜川欲购置房屋,委托轻舟公司提供居间服务。轻舟公司在杜川与房主赵瑞之间进行沟通,并联系看房事宜。后杜川与轻舟公司签订《购房意向书》,约定如杜川购买此房,应按成交价格的1.5%支付中介费。6月25日,杜川告知轻舟公司不再购买此房。7月1日,杜川与赵瑞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总价为235万元。轻舟公司得知后,将杜川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中介服务费35250元。
裁判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轻舟公司作为居间服务提供方,完成了主要合同义务。杜川自行与赵瑞交易属于中介服务中的“跳单”行为,构成违约,故判令杜川向轻舟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352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禁止跳单”未作出直接规定,法院裁判时通常引用的是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的概括性条款。而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则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契约精神的尊重,要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