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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送给情人的东西,丈夫有权要回吗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752人看过

妻子在婚内给情人转账20多万元,

还给情人买车,

买GUCCI手链、Cartier戒指。

丈夫起诉至法院,

要求第三者全部返还,

法院怎么判?

2013年8月,张先生和周女士结婚,二人婚后育有一儿一女。


  2018年3月,周女士与毛某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交往中,毛某知晓周女士已婚情况。


  2018年底,张先生发现妻子出轨,一番追问下得知:2018年3月以来,妻子周女士瞒着他,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现金等形式给了毛某221619.77元;此外,周女士还帮毛某支付了10万元购车款,赠送了一根“GUCCI”手链和一个“Cartier”戒指。


  于是,张先生将毛某、妻子周女士诉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二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毛某返还全部获赠钱物。


  张先生称,被告毛某在明知被告周女士为有夫之妇的情况下,仍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有违公序良俗,两被告赠与行为建立在婚外情基础上,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被告毛某应当返还全部获赠钱物。


  被告毛某称,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无法完全证明其接受了原告所主张的钱物。原告所主张的赠与行为并非全部无效。


  被告周女士称,与毛某相处期间,并未花费被告毛某任何款项,相关消费均由自己承担;是受被告毛某的欺骗才向其赠与巨额钱物,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经核查确认,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毛某共计收到被告周女士向其赠与的款项220849.77元。


  对于原告张先生主张被告周女士为被告毛某购置车辆负债10万元及被告周女士向被告毛某赠与“GUCCI”手链一根、“Cartier”戒指一个,因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确实证实,且被告毛某对此予以否认,故对于原告张先生的该项事实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本案中,被告周女士向被告毛某赠与财物的行为,未经其配偶原告张先生的同意,且上述款项的赠与基于被告周女士与被告毛某的不正当关系,有悖公序良俗;而被告毛某明知被告周女士有配偶而与之发生婚外恋情并接受大额财产赠与,显然不当,法院确认本案所涉被告周女士向被告毛某赠与财物的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归于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现经查明,被告毛某因被告周女士的赠与行为,获得了款项220849.77元,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故法院确认被告毛某应当立即向原告张先生返还220849.77元。

  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周女士与被告毛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毛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先生返还220849.77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2019年以来,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8件(其中7件为妻子起诉第三者),8案均判决:第三者向原配返还受赠的财物(其中金额最高的达124.1万)。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夫妻间应以忠实忠诚为准则,切勿挑战公序良俗。

  同时,原配们若遇到上述情况,请沉着冷静,通过正当途径收集转账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到法院起诉第三者。

  作为“第三者”,既要受到社会道德和舆论谴责,最后还可能人财两空,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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