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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怎么承担?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1日|分类:房产纠纷 |427人看过


相关案例

1.逾期交房致守约方损失的赔偿范围包括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王璐等诉北京房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由此,一方已按约腾退原有房屋并足额支付了购房款,而对方当事人逾期未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构成违约,其应当依法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所造成的实际发生的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

案号:(2010)一中民终字第15548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2.开发商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过高的,由其承担举证责任——李春勤诉宏康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开发商逾期交房后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请求法院予以降低的,应当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开发商主张按照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作为认定损失依据的,应当予以支持。

案号:(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501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07月11日第6版


3.买受人在房屋存在不足以对其正常居住造成严重影响的质量问题时延迟入住的,出卖人不承担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樊克增诉北京市朝阳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因收房争议导致违约条款适用的案件中,房屋存在不足以对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房屋造成严重影响的质量问题,出卖人进行了修复,买受人存在迟延入住的情形,则出卖人不承担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而应参照房屋入住的使用价值,赔偿买受人延迟入住的经济损失。法院在确定“逾期交房”概念的过程中要注意房屋交付是否实际完成,同时需要考虑合同约定的真实意思。

案号:(2012)二中民终字第1743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4.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房屋迟延交付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陈志光、王惠芬诉华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因开发商所提供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买受人未能按时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房屋,并要求出卖人赔偿因延迟收房产生的损失。

案号:(2012)浙甬民二终字第590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2013年第4期(总第28期)


专家观点

1. 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承担

(1)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购房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

a.法定解除。依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如果商品房始终未具备交付条件或长期无法履行交房的义务,导致购房人无法实现购房目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b. 约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9条第2款规定,出卖人逾期超过一定期限,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一定期限内退还全部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c.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购房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17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应当优先适用违约金条款,只有在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第17条规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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