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补偿后搬迁是征迁活动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城市房屋征收在这一点上也不例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具体而言实际补偿方式的落实一般通过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选择了产权调换的方式,而被安置的房屋属于外迁的现房,也就是能够实现拎包入住的房屋。在这种情况下,安置补偿协议中需要明确安置房的面积、地点、以及交付居住的具体时间,这样被征收人才能放心腾房。
第二,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仍然选择了产权调换的方式,只是被安置的房屋不是现房,而是外迁或者回迁的期房,此时,在签订协议时被征收人要注意与征收人约定安置房的楼层、朝向、面积、地点等具体信息,以及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的信息和交付使用的期限。
第三,则是通过货币补偿的方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此时征收人一般直接将补偿款打入被征收人指定的账户内,当补偿款到账后,被征收人也就可以搬迁腾房了,这样一来,简单快速地就将补偿落实了。
讲到这里,大家应该都清楚,安置补偿协议是否明确、清晰决定了先补偿最终能否真正实现,实践中存在的那种先行搬迁的拆迁协议是严禁的,拆迁律师尹利兵提醒您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谨慎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