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金经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合同纠纷土地纠纷综合咨询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婚内房产分割未办理过户手续,是否有效?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3日|分类:法律顾问 |231人看过

本案中被继承人唐某甲与现任妻子李某某的分居协议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其名下的一套巨额价值的房产,到底是他和李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他个人的财产。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这一认定将实质性地影响到他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唐某所能继承份额。



【以案说法】

    唐某甲于2011年9月16日在外地出差期间猝死,未留下遗嘱。名下财产有位于北京市的多处房产、银行存款、轿车等。唐某甲的继承人是配偶李某某及子女唐某、唐某乙。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由唐某、唐某乙、李某某共同依法继承唐某甲的全部遗产。被告李某某和唐某乙认可三方均可作为唐某甲的继承人参与继承,但李某某出示其与被继承人唐某甲签订的《分居协议书》,协议书内指出“唐某甲、李某某的感情已经破裂。为了不给儿子心灵带来伤害,我们决定分居。双方采取离异不离家的方式解决感情破裂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达到效果,双方均不得干涉对方的私生活和属于个人的事务。”

        除此之外还约定了:“双方关于房产的分配:现在A房产和B房产归李某某拥有,李某某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唐某甲不得阻挠和反对,带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C房产和D房产归唐某甲所有。唐某甲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李某某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李某某以此主张A房产和B房产归李某某个人所有,不属于法定继承的财产范围。而问题在于A房产尚未办理登记过户,因此争议的焦点在于,A房产是否应作为唐某甲的遗产予以继承。


【法院观点】

        该案中被继承人唐某甲与现任妻子李某某的分居协议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其名下的一套巨额价值的房产,到底是他和李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他个人的财产。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这一认定将实质性地影响到他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唐某所能继承份额。

        法院最终判决A房产为李某某的个人财产,而非唐某甲之遗产予以法定继承。法院裁判的要点在于:        

        首先,本案所涉及的《分居协议书》,系唐某甲与李某某不以离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作出的分割,应认定为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而非以离婚为目的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即在双方未离婚的情况下,也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因唐某甲与李某某所签订的关于A房产分割的协议,属于夫妻内部对财产的约定,不涉及家庭外部关系,应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只要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对财产分割作出约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过户登记,而非适用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权属变更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之规定。物权法等调整一般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应作为补充。

        最后,当夫妻婚后共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应当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是否有效、有无涉及第三人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只要有充分证据足以确定该不动产的权属状况,且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就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



【覃向都律师法律评析】

        婚姻家庭的团体性特点决定了婚姻法不可能完全以个人为本位,必须考虑夫妻共同体、家庭共同体的利益,与物权法突出个人本位主义有所不同。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领域,物权法应当保持谦抑性,对婚姻法的适用空间和规制功能予以尊重,尤其是夫妻之间关于具体财产制度的约定不宜由物权法过度调整,应当由婚姻法去规范评价。

        另,夫妻之间的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形式,在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对婚后共有财产归属作出的明确约定。此种约定充分体现丁夫妻真实意愿,系意思自治的结果,应当受到法律尊重和保护,放就法理而言,亦应纳入非依法律行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范畴。因此,当夫妻婚后共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应当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是否有效、有无涉及第三人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只要有充分证据足以确定该动产的权属状况,且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就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第三人主要是相对于婚姻家庭关系外部而言,如夫妻财产涉及向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处分物权,就应当适用物权法等调整一般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而对于夫妻家庭关系内的财产问题,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