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框架合同,相信无论是实业界还是法律界都不陌生,因为我们几乎谁都难免会遇上与框架合同有关的事。但是,关于框架合同,因为最近办案的缘故,我却有了与以前不同的思考和体会。
一、框架合同是不是合同
这个问题并非废话。
框架合同,一般都包括签约双方、交易标的物、预计(采购货交易)数量、价格区间或价格调整机制、付款方式、交付方式/地点/确认程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至于具体的交易数量、交易价格,留待双方另行签订的独立合同或订单予以确定。
正是因为框架合同不具备清晰的交易数量、交易价格,难以在双方之间建立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讲,不具备合同成立的基础条件,不构成合同成立。换言之,从法律角度看,框架合同不是已经成立的合同,当然也谈不上是否有效、是否可履行等问题了。
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如下:

二、框架合同与
其后订立的独立合同的关系如何?
关于框架合同与其后订立的独立合同之间,一般存在三种关系:
1、框架合同所约定的内容,被其后订立的独立合同所吸收而成为后者的组成部分;
2、框架合同所欠缺的内容,被其后订立的独立合同或订单等所补足,从而使框架合同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合同;
3、框架合同与其后订立的独立合同并行不悖,互不包含或连接。
第一种关系,可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09-20对“(2016)粤民终827号”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二审判决书》。
该《二审判决书》在本院认为中陈述:本案年度销售合同亦具有框架协议性质,该年度销售合同本身没有具体确定的权利义务,不能作为履行的基础,而是个别合同即本案的多份产品销售合同的基础,对个别合同起到补充和完善作用,个别的产品销售合同才调整具体的权利义务。
框架协议与个别合同共同调整交易关系,但又各自独立,具体的权利义务则留待个别合同最终加以规定,合同责任应以个别合同为认定依据。
第二种关系,可参见如下合同条款:

第三种关系,可参考如下案例:

当事人三方签订框架合同后,丙方与甲方之间确实发生了借款行为,但该借款行为因为框架合同尚未成立而不可能构成框架合同项下的履约行为,只能是独立于框架合同的个别合同。
由于独立合同并未声明其援引框架合同的条款,且框架合同并未明确其后所订立的合同将受其约束(即便有此条款,也因框架合同未成立而无拘束力),故只能认定为框架合同与独立合同并行不悖,互不包含或连接。
三、框架合同与独立合同之间的吸收/援引与被吸收/被援引
如前所述,框架合同并未依法成立,对交易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框架合同是否不具有任何意义呢?
其实,框架合同因其具有简化交易模式、减少缔约成本等优势而被交易双方广泛使用。从法律角度讲,框架合同虽未成立,但其通过与独立合同的融入/援引而对双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如下:
1、框架合同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其关于交易环节、验收、结算等条款仍属于当事人双方的承诺,而被视为自动加入后来双方另行签署的订单或独立合同中,并通过独立合同来约束当事人双方。
2、框架合同本因欠缺标的物数量条款而未成立,但因其订立有数量确定的期间和机制,而通过其后订立的采购订单或独立合同可以使得所欠缺的因素被弥补,从而使得框架合同得以成立而发生法律效力,并以该框架合同约束当事人双方。
框架合同正是通过上述的融合与援引机制,使得交易双方约定的交易条件继续发生约束力,从而保证了交易的有效进行。
四、框架合同相关业务中的风险管控
为了尽量减少框架合同与其后独立合同之间的隔离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不稳定的问题,以期有效保障双方的交易稳定,建议在框架合同和其后订立的独立合同中,建立联络机制。具体如下:
1、在框架合同中特别注明:本框架合同虽不能独立约束双方之间的交易行为,但其各条款将自动构成双方其后订立的独立合同或采购订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由交易双方在其后订立的独立合同或采购订单中援引该等框架合同条款。
2、在框架合同中注明期限,并注明:本框架合同项下所未明确的部分,如数量和价格,可通过本合同期限内所发生的交易订单所载明的数量和价格予以确定,自本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该等数量和价格条款即自动确定,本框架合同即自动成立。
3、为了减少争议解决方式方面的纠纷,建议在框架合同中特别注明:双方在本框架合同期间内的交易,无论其独立合同是否约定有与本框架合同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独立合同是否声明其为本框架合同项下交易,均以本框架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双方之间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