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引】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当政府与被征地农民不能就房补偿达成协议时,县国土出马,亮出“大招”:向农民作出房屋是“非法占地”的处罚决定,内容为“限期拆除房屋”.......
【事情经过】
云南苟先生与征地政府就房屋迟迟不能达成协议,2014年1月苟先生收到县国土作出“非法占地”处罚,要求苟先生限期拆除房屋。
原来,苟先生的房屋一直没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农村通常称之为“小红本”,为什么没有?不是没有申请过,是苟先生1995年结婚后在父亲原宅基地上扩延了一块100平米的地,盖上房屋,申请用地,却迟迟没有批准。2010,该村被国家正式文件征地,就该房屋,征地主管单位没有按照有“红本”的补偿政策补偿,这也是苟先生迟迟不达成协议原因。一来二去,事情一直拖到2014年,发生了我们前面看见的一幕“非法占地”处罚,限期拆除。
苟先生收到处罚决定时,非常着急,认为自己的房子可能一分都赔不到,于是找到本录律师事务所拆迁专业律师全权委托其解决房屋补偿问题。
律师介入后,运筹帷幄,一方面对征地文件涉及基本农田启动相关信息调查,另一方面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提起法律程序。在快到3个月时,启动了诉讼“非法占地”违法的行政程序。因为一审准备非常充分,对于被告国土局举出的所有证据的“非法占地”的程序违法性,认定事实作了充分的辩驳,一审以“非法占地”违法的认定作出了判决。
【律师建议】
1、不是没有“小红本”的农村房子都是非法占地或是违章建筑。我国对于登记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都有政策性文件的兜底政策,同时对于房屋等重大财产,相关部门会非常慎重,作为老百姓不可轻易被所谓的相关处罚决定吓到,一定找专业律师咨询。另外,即使被拆迁人一方的权力有瑕疵,政府拆迁人方面也可能有这样那样的违法之处。此时,专业的律师经过调查取证,找出拆迁人的违法之处,将会为被拆迁人提高补偿取得更多的谈判资本。
2、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发布的五起典型案例之四:郭德胜诉河南省卫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案,已经对于非法占地需要程序经过完整确认。不仅确立了行政处罚程序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即在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进行较重处罚前,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通过党组会、联席会议、首长办公会等形式进行集体研究,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此,面临拆迁时,切不可因为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权力瑕疵问题就“自认理亏”,任凭拆迁人“忽悠”,应该注意法律时效问题,及时提起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