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手中闲散资金也越多,将这部分的资金用于委托理财的现象很常见。在双方约定的《委托理财协议》中也常常带有保底条款,那么发生亏损时,损失该如何承担呢?
案情简介
姜某系政府机关退休人员,侯某系某黄金投资管理公司股东,2016年2月,双方一致同意以姜某为名开立黄金交易账户,姜某投入资金汇入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账户进行黄金现货交易。同年4月,双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约定姜某将56万元交于侯某投资理财,侯某用于投资黄金,并确保姜某投资款56万元的资金安全,每月5日支付姜某1.2万元利息款,此帐号盈亏与姜某无任何关系。若出现亏损,侯某有责任还清本金;若实现盈利,姜某需把盈利部分返还侯某。一年后,姜某委托理财账户余额仅余32万元。此后,因双方协商不成,姜某诉至法院,认为侯某实际操作委托理财账户,应根据《委托协议》性质认定系侯某向姜某借款进行黄金交易,侯某自负盈亏,姜某有权依据借款向侯某要求还本付息,诉请判令侯某偿还借款本金56万元及利息。
判决结果
法官经审理认为,从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约定的内容及双方事实行为可以表明,姜某不承担任何盈亏,有收回本金及利息的权利,而侯某却承担该委托理财资金的盈亏,且双方也没有关于收取佣金方面的约定条款。双方还约定了若实现盈利,姜某需把盈利部分返还于侯某,侯某也可适当多给予姜某一部分分红,该约定条款明显不符合委托理财合同的要件。本案双方之间构成名为投资黄金理财实际上属于民间借贷关系。所以,侯某理应向姜某承担返本付息的义务,即侯某应负有对其给姜某理财账户中所造成的借款本金24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律师分析
《委托理财协议》中约定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利息回报的,其与超额投资收益率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均由受托人承担,该类协议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当事人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