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走私文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出口文物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为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而决意走私的主观心态。本罪侵犯的客体为海关监管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国(边)境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受国家保护的文物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二)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
根据《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1级文物、2级文物、3级文物。
(三)走私行为
根据《海关法》规定,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1)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3)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根据《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犯的共犯论处。
(四)本罪限定为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
根据《刑法》第151条规定,走私文物罪为走私国家禁止出口文物的行为。走私一般文物进出境,以及走私珍贵文物进境的不构成本罪,属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判定走私的文物是否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需要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鉴定。
(五)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规定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151条第1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弹药罪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走私文物罪与走私贵重金属罪
这两种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海关监管秩序,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主要区别为客观方面的走私对象不同,前者为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而后者为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至于哪些贵重金属被禁止出口出境,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可参见海关总署与国家有关部门联合颁布的禁止出口货物目录。
(二)走私文物罪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这两种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海关监管秩序,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主要区别为客观方面的走私对象不同,前者为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而后者则为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所谓珍贵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1、2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1、附录2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三)走私文物罪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这两种罪行的主要区别为,前者侵害的客体为海关监管秩序,后者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珍贵文物的监管秩序。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出口文物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将个人收藏或者单位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允许,私自赠送或者出售给外国人的行为。
四、处罚
(1)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3级文物2件以下的,属于走私文物罪“情节较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走私文物,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2级文物2件以下或者3级文物3件以上8件以下的;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情节较轻”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3)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文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1级文物1件以上或者2级文物3件以上或者3级文物9件以上的;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数量标准,并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的;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