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观方面为过失,即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国家的财产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
1、本罪的严重不负责任,是指行为人在主管、分管、经办、实施合同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粗枝大叶、盲目轻信、不辨真假、放弃职守,不认真审查当事人主体资质及履约能力等等,本来能够防止被骗,由于以上原因却轻易上当等情形。比如发生在江苏省徐州市“隋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被告人隋某身为某集团供销公司钢材科副科长,没有审查对方公司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货源以及合同标的等情况,擅自代表物资公司签订购买与销售高炉自动化高压煤气净化设备合同,致使物资公司货款9216万元被骗。被人民法院判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2、本罪的被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
(二)不属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特殊情形
三、容易混淆的罪名
(一)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虽然这两种罪所侵害的共同客体都为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和国家的财产利益,都使国家利益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失。在主观方面也都表现为过失,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失职或滥用职权行为。但在客观方面,前者的行为方式只是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而后者则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经济或职能运行的各个阶段。
(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贪污罪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如果表现为故意,即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与对方当事人共谋诈骗行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有关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侵占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论处。
四、处罚
(一)本罪的追诉条件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本罪的量刑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下一篇
信用卡诈骗罪辩护律师上一篇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