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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逃罪辩护律师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6日|分类:法律顾问 |369人看过

一、脱逃罪基本概念

本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刑罚执行的场所或者在押解途中脱逃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限于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包括已经刑事拘留、逮捕而尚未判决的未决犯和已经被判处刑拘以上剥夺自由刑罚,正在监狱等服刑的已决犯。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目的为逃避羁押与刑罚处罚。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从羁押、刑罚执行的场所或者在押解途中脱逃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这里的罪犯是指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而予以一定刑罚处罚或者正在接受这种刑罚处罚的人。这里的所谓被告人是指在刑事案件诉讼中,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犯罪的当事人。这里的犯罪嫌疑人是指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是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

(二)脱逃与本罪的既遂

本罪的脱逃是指具体表现为逃离被关押场所的行为。这里的场所是指一切羁押或者监管环境。可以是看守所、监狱,少年犯管教所,也可以是临时关押的场所,或者押解的交通工具及押解途中等。对于设有围墙、警戒线等有形标志的羁押或者监管环境下脱逃的,一般以是否逃出有形标志为既遂或者未遂的标准。对于没有设置有形标志的情况下,一般以是否脱离实际控制范围为既遂或者未遂的标准。

脱逃罪的方式多种多样,使用何种方式脱逃一般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在使用暴力脱逃的场合,重伤或者杀害监管人员以及进行其他严重破坏活动的,应按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择一重罪进行处断。

(三)不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根据《刑法》第316条规定,构成脱逃罪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犯罪主体特定为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依法被关押;主观方面具有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实施了从羁押或者刑罚执行的场所以及在押解途中脱离的行为。缺乏其中任何一个基本条件,一般情况下不能构成本罪。比如被行政拘留的人具有从关押场所脱逃行为的,由于不属于本罪的行为主体,不能以脱逃罪定罪处罚;没有逃避监管机关监管的目的,经批准回家后因特殊情况而逾期返回监所的,因不具备脱逃的故意与目的,一般情况下也不以构成犯罪处理。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者被假释的罪犯,由于他们并不处于被关押的状态,所以也不是本罪的行为主体。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脱逃罪与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虽然这两种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均为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秩序,行为都与罪犯、被告人、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有关,主观方面也都表现为故意。但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从羁押、刑罚执行的场所或者在押解途中逃走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将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押解控制中夺走。这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行为主体特指为罪犯、被告人、嫌疑人;而后者的行为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前者的行为方式为脱逃。比如江苏省南京市“陈某脱逃罪案”,在监狱服刑的陈某为制造脱逃机会,在劳动改造中故意违规操作,致使左手受伤,住进当地一家医院治疗。他趁看管民警外出吃饭之机,用病房内的一块砖头,砸开脚镣后脱逃。经监狱干警全力追捕于第二天凌晨被抓获。浦口区法院以脱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3年。而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行为方式为暴力劫夺,而且劫夺的对象是正在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劫夺的对象不是正在押解途中的,不构成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二)脱逃罪与组织越狱罪

虽然这两种罪侵犯的同类客体均为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秩序,都与逃避法律制裁有关,主观方面也都表现为故意。但前者主体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而后者主体为在监管场所关押的罪犯。前者一般是以个体为主,即使共同犯罪也是表现出松散的组织形式,一般情况下采用秘密的方法脱离监管场所。而后者则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表现出秘密地组织脱逃人员,形成一个犯罪集团,制定比较完善地脱逃计划,做好暴力行动的准备,因而危害性更大。

四、处罚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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