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公然侮辱行为
本罪的所谓暴力是指以强制的方法侵害他人的人格或者名誉的行为,比如强行剥光他人衣服、强迫他人戴高帽子示众、强迫他人做令人难堪的动作等等。本罪的其他方法是指暴力以外的对他人进行侮辱的方法,比如用肢体语言对他人表示侮辱、借助互联网等信息传播工具的侮辱、言辞侮辱、文字侮辱等等。
(三)须针对特定自然人
本罪的侵害对象仅限于自然人,侵害对象为单位的一般不能构成本罪;特定自然人可以是特定的一个人,也可以是特定的多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特定的。对特定人不一定要求指名道姓,只要能从侮辱的内容中推测出被害人具体是谁,即可达到本罪针对特定自然人的条件。
(四)不构成本罪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侮辱罪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须具备公然侮辱他人名誉的行为。(2)使用了暴力或者其他方法。(3)对象必须为特定的自然人。(4)须情节严重。一般情况下,缺乏其中任何一个基本条件均不能构成本罪。比如在大庭广众之下没有特定侮辱对象也不能推断出特定对象的;没有使用公然的手段也没有产生公然结果的;使用了公然手段或产生了公然结果,如果表述的事实基本为客观事实,不具备侮辱或诋毁他人的性质的;虽然实施了公然对他人的侮辱行为,但是没有达到情节严重后果等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虽然这两种罪侵害的共同客体均为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的心理状态,在行为上一般都具有侮辱行为。但前者以侵害的是他人的名誉为目的,而后者则以侵害的妇女与性有关的性羞耻心理,并且具有性刺激或者性满足为目的。前者须有公然实施侮辱行为;后则不要求公然实施。前者不要求必须采取强制方法;而后者则要求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的方法等等。比如广东省肇庆市“林某侮辱案”,被告人林某不满女友提出分手,将之前强迫女友拍下的裸照往其工作的某山庄和亲戚处四处散发或者邮寄,并以电话和手机短信方式对其家人进行恐吓。前女友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人民法院依法因此以侮辱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9个月。
(二)侮辱罪与诽谤罪
这两种罪在侵害客体或者主观方面都有相似之处,但在客观方面前者表现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的人格、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而后者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这两种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既可以不用具体的事实,也可以用真实的事实,但不是采取捏造事实的方法去损害他人的名誉;而后者必须有捏造并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前者的手段既可以是言辞也可以是文字,还可以是暴利的;而后者的采取的手段只能是言辞的或者文字行为。
四、处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