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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文物罪辩护律师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6日|分类:法律顾问 |190人看过

一、故意毁坏文物罪基本概念

本罪是指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所损毁的是文物,或者可能是文物,不要求对文物种类或者级别具有明确的认识。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文物的监管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文物的概念

这里的文物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址或者遗物。根据《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文物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根据文物的特性,文物分为可移动的文物和不可移动的文物。可移动的文物又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包括一级文物、二级文物和三级文物;不可移动的文物如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等,不可移动文物又可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等等。

(二)故意损毁文物

本罪的故意损毁文物是指故意改变文物的形状、性质或者面貌,使其应有的历史、艺术、科学、史料、经济价值或者纪念意义、教育意义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的行为。本罪损毁的对象应当为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三)不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根据《刑法》第324条规定,构成故意毁坏文物罪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行为人应当具有损毁行为;主观方面须为故意的心态;损毁的文物须特定为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缺乏其中任何一个基本条件,一般情况下不能构成本罪。比如没有损毁文物的行为;或者损毁文物为一般文物行为的,一般不能以故意损毁文物罪定罪处罚。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故意毁坏文物罪与故意损坏名胜古迹罪

虽然这两种罪侵害的客体均为国家对文物的监管秩序,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但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前者的损毁对象特定为珍贵文物或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后者的损毁对象为国家保护的风景名胜和历史遗迹。比如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白某等人故意毁坏文物罪案”,由于被告人白某指使他人在长城脚下的采挖矿石,造成了明长城3处被损坏。这3处均位于芦梁山段明长城的保护范围之内,特别是第2处破坏地点,就在明长城的基础部分,已经对长城的主体构成严重破坏。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被告因此以故意损毁文物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二)故意毁坏文物罪与过失故意毁坏文物罪

虽然这两种罪侵害的客体均为国家对文物的监管秩序,客观上都造成了毁坏文物的结果。但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由此可见,前者损毁的主观心态为故意;而后者损毁的主观心态为过失。前者定罪不要求具备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而后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构成犯罪。

四、处罚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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