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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律师辩护思路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3日|分类:法律顾问 |466人看过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辩护思路

 

《刑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指285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关键领域计算机系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该罪名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补充的罪名。由于刑法规定过于笼统,为对该罪名进行准确的定罪量刑,2011年,最高院又颁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罪名适用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28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上述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为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

3、行为人非法侵入进入计算机系统或类似侵入的其他技术手段;

4、行为人获取了系统中的数据;

5、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

对于“情节严重”的标准,根据《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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