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罗开卷、许浩、金俊 编者:本期内容系上海高院刑二庭罗开卷、许浩、金俊三位法官根据2016年4月18日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整理而成,内容完整准确、体系清晰明了,可谓是一表通,值得收藏学习。
一、贪污罪
受贿罪依照贪污罪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1.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较大:≥3万<20万其他较重情节:≥1万<3万
2.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巨大:≥20万<300万其他严重情节:≥10万<20万
3.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50万<300万
符合上述情节,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上述第一种情节,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贪污具有“其他较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六种情形(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贿具有“其他较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八种情形(1)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2)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4)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5)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多次索贿的;(7)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8)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挪用公款罪
1.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进行非法活动:≥3万<100万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3个月未还,数额较大:≥5万<200万2.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进行非法活动:
①≥100万②特定款物≥50万<100万③不退还≥50万<100万④其他严重情节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3个月未还:①≥200万②特定款物≥100万<200万③不退还≥100万<200万④其他严重情节3.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数额巨大不退还进行非法活动:≥300万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3个月未还:
①≥100万<500万②≥50万<100万
①≥500万②≥250万<500万
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五、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①≥100万<500万②≥50万<100万
①≥500万②≥250万<500万
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较大:≥6万<100万2.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数额巨大:≥100万
七、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1.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较大:≥6万<200万2.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200万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11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即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为20万元以上,需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八、职务侵占罪
1.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较大:≥6万<100万2.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数额巨大:≥100万
九、挪用资金罪
1.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进行非法活动:≥6万<200万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3个月未还,数额较大:≥10万<400万2.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巨大进行非法活动:≥200万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3个月未还,数额较大:≥400万数额较大不退还进行非法活动:≥100万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3个月未还,数额较大:≥200万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按照“挪用公款情节严重不退还”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